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2024-11-14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含分支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题库进行动态更新,建设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全考核管理系统)。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并监督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自建省级安全考核管理系统,考核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全国安全考核管理系统。

设区的市(州、盟)、省(自治区)直管县及县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内考核合格。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安全考核管理系统(http://dlaqgl.jtzyzg.org.cn)。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内容包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应急处置与救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务等。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应当采用计算机或纸质试卷闭卷考核方式,鼓励采用计算机考核方式。考核题型为客观题,得分率不低于80%即为考核合格。

第十条 考核题目包括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其中,公共部分试题从题库中公共部分随机抽取;专业部分试题按照参加考核人员所选择的业务领域,从题库中相应业务领域随机抽取。   

道路运输企业含多个业务领域的,可在同场次考核中加试或另行安排场次加试相应业务领域专业试题。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业务领域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其中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考核的,视同通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考核。

同一人担任两家及以上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同业务类型只需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采用计算机考核方式开展安全考核工作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登录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录入考核申请资料,注册通过后按照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安全考核工作。考核未通过可申请再次考核,考核时间应间隔10日以上。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考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本人及其所属道路运输企业负责。

第十二条 采取纸质试卷形式开展安全考核工作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所属企业提交考核申请表(具体式样见附表1),按照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要求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安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将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上传至安全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安排,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次。

道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从安全考核管理系统上查询、打印考核合格证明,安全考核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考核合格证明二维码。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重复考核。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当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出注销或调入登记变更(具体式样见附表2)。申请人业务领域未发生变化的,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合格证明作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

(一)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本人或所属企业受到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所属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通过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再培训情况等进行核实。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且完成安全生产再培训规定学时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延期结果。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报备后,按照规定提交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的业务领域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考核,或申请加试该业务领域的专业试题。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考核合格证明,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考核合格证明。有上述所列情形的,其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作废。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考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10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交运规〔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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