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强化我省建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试点工作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国家有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3.负责对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动态监管;
4.指导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5.负责对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培训实施单位进行复核、登记、公布;
6.负责省属和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省教育厅直管的建设类高(中)等(职业)院校的申报受理、审核推荐、复核、登记、公布及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8.指导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其他相关工作。
(二)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省有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培训实施单位,包括受理、审核、上报培训实施单位的登记材料等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包括审核培训实施单位的培训计划、测试计划、测试成绩、生成合格证书等工作;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动态监管;
5.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6.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有关信访、投诉、举报等工作;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其他相关工作。
(三)培训实施单位按照“谁培训,谁负责”原则,依据本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培训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发证等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完善本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师资及管理人员等;
2.负责制定、上报已登记岗位的培训计划;
3.负责按照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报名,并按照报名条件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落实审核责任;
4.负责按培训、测试计划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培训、测试、发证等工作;
5.负责培训、测试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
6.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7.承担培训测试其他相关工作。
(一)培训实施单位推荐登记
1.培训实施单位申报。贵州省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类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凡符合《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单位推荐登记条件》(详见附件 1)条件的培训实施单位,可自愿提出登记申报。
申报单位应按《申请登记报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2)报送推荐登记材料。省属和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省教育厅直管的建设类高(中)等(职业)院校,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技能中心申报。其余相关企业、院校及社会培训机构向当地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审核推荐。各有关单位受理登记材料后,应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登记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实地核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后,将申报单位的登记材料密封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复核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按批次开展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包括登记材料及实地核查情况的综合评分,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为半年度复核材料接收截止日期,2022 年上半年首次接收复核材料的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31 日)。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实施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登记公布。
(二)培训报名
1.岗位设置。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试验员、测量员和预拌混凝土实验员职业标准》(DBJ 52/T 091-2019),我省当前开展以下岗位的职业培训工作:
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试验员、测量员、预拌混凝土实验员等16个岗位,其他岗位根据有关职业标准颁布情况另行确定。
2.报名条件。凡年满18周岁,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 1 年以上;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 2 年以上;
(3)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3 年以上;
(4)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 4 年以上;
(5)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 4年以上,只可报材料员、资料员和劳务员岗位;
(6)高等(职业)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早于最后一学年,可自愿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
上述报名条件涉及的土建类本专业、相关专业,参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试验员、测量员和预拌混凝土实验员职业标准》(DBJ 52/T 091-2019)相关内容。
3.报名方式。从业人员可登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的“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系统”,查看各培训实施单位的培训计划,自主选择报名。
4.报名审查。培训实施单位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报名条件,落实审核责任,对报名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进行审查。报名人员对所提交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培训开展
1.培训方式、学时。培训采用“线上”、“线下”、“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每岗位每期培训应不少于40学时。
2.培训内容。各培训实施单位应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试验员、测量员和预拌混凝土实验员职业标准》(DBJ 52/T 091-2019)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等有关规定内容开展培训,今后有新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规定内容从其规定。
3.培训实施。培训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及时公布相关培训信息,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对培训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培训工作中积极利用实时视频监控、小程序打卡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保证参训人员的到课率,做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培训质量。
(一)测试组织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测试由各培训实施单位组织开展;测试场地等条件应满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计算机测试场所设置要求(试行)》(详见附件 3)。
(二)开考科目
各岗位开考科目为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每个科目总分100分,每科60分合格。
(三)测试方式和时间
采用计算机测试方式,使用统一题库,每位测试人员的试卷随机生成。两个科目连堂、闭卷测试,时间共计120分钟。成绩当场公布,且成绩仅限于当次有效。
(四)测试申请
各培训实施单位应在开展测试前 5 个工作日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测试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请情况,统筹安排测试时间和下发测试试题。
(五)测试要求
各培训实施单位要按照计算机测试要求做好测试工作,测试过程全程录像,自觉接受监督。
每场测试两科均合格人员,经培训实施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电子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应每年参加不少于32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继续教育连续2年累计不满 64 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
继续教育和历史证书换证工作另行安排。
各培训实施单位要重视培训全过程数据及资料的管理。对培训测试现场监控系统产生的视频,由培训实施单位按数据保管的有关要求,自行保存半年(自核发证书之时起);对监考管理系统产生的数据,由培训实施单位按数据保管的有关要求,自行保存十年,在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需要时,及时提供调阅;同时,各培训实施单位还应做好学员培训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相关培训实施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查评分和抽查打分的方式,对培训工作满半年及以上的培训实施单位开展动态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培训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测试环节中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清出培训实施单位名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培训实施单位建立自律公约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对违反自律公约的培训实施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省管理系统”,引导学员对培训实施单位有关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