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审批相关事宜的通知

2024-11-0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审批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整顿建筑业市场秩序,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1 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流程。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通过其受聘企业统一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安管人员新取证、延期、变更、单位调动等行政审批流程均通过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简称“公共服务系统”)完成。具体流程为企业在公共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后,由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发证工作。

二、规范新取考核。安管人员新取证按照企业报名—市(州)核实—省厅审核—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申领电子证照的流程进行(见附件 1)。新取证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理论、能力、实操模拟集中采取机考形式进行。新取证考试批次计划由各市(州)考点提出申请,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各市(州)考点进行发布,考场考点设置及考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通过考试系统自主选择所属市(州)考点参加考试,考点以企业注册市(州)划分。

三、规范延期考核。安管人员证书延期按照企业报名—市(州)核实—省厅审核—省厅批准—在线培训(24 学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申领电子证照的流程进行(见附件 2)。已取得证书的安管人员需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由企业通过“公共服务系统”中安管人员延期报名,成功后登录考试系统完成规定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24 学时,满足学时要求后申请在线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完成证书延期。延期考试无需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延期人员根据所预约场次按时进入考试系统参加考试即可。

四、规范信息变更。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变更由企业提交申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发证。

五、规范人员调动。安管人员调动严格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黔建建通〔2019〕129 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2〕49 号)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办理调动相关手续。一是省内调动。流程为企业申请—调出企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调入企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省厅审核—发证。安管人员省内调动可由原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新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原聘用单位不配合完成调动工作的,安管人员本人可持解除劳动合同有效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向我厅提出申请直接办理调动审批。二是跨省调动。省内安管人员调出流程为:企业提交申请—调出企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省厅审核—省厅批准。对我省安管人员调出省外的,我厅将不再出具统一格式的调出证明,不再按照各省主管部门要求出具单独证明,以线上审核日志为准。省外安管人员调入流程为:企业申请—调入企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省厅审核—发证。对省外安管人员调入我省的,应提交调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调出的相关佐证资料的扫描件,包括线上审批同意意见截图,无需提交原证书及纸质版资料。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安管人员考核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积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继续教育和换证等工作。

(二)严格考核审批时限。各市(州)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实,省厅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对企业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企业提交资料存在弄虚造假的及时报我厅,我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三)加强培训教育。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安管人员学习安全管理知识、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的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辨识。同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安管人员新取证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参加集中培训,企业遵循自愿、社会化原则开展考前培训。

(五)凡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通过公共服务系统向所在市(州)提交安管人员行政审批申请的,2023 年 4 月 30 日前由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审批、发证。

(六)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向公共服务系统提交安管人员行政审批申请的,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省住房建设厅审核、发证。

(七)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人员如有变动的需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前报我厅,我厅将根据所报人员进行系统权限分配。


考试系统咨询电话:0851-85360455;

监督电话:0851-85360058、8536029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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