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25年1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26-07-15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0号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从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所从事工种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人、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业资格认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可以依法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考核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报名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第七条 报名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吸毒史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5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五)在依法开展培训的机构完成安全作业培训,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不得就同一工种重复申请。

第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制定本地区考核计划,并及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考核计划应当明确考核时间、考核工种、考核地点等内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考核经费、考核场地及设备设施等情况,合理安排考核场次和各场次考核人员数量。每年集中考核原则上不少于2次。

第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包括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门科目。技术理论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操作技能考核。两门科目均考核通过的,为考核合格。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制定本地区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纪律和考核应急预案,做好考核经费、考务信息系统、考核场地及设备设施的保障措施,规范考场秩序。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从事监考、实操考评、考务信息系统和考核设备设施管理等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并定期对考核场地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核纪律,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存在作弊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有效期1年。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通过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考核成绩有效期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资格证书,并提交资格证书申请表、3个月内的体检合格报告、培训机构出具的安全作业培训记录或者证书。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公布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考核日程、审核时限和监督电话,并办理资格证书申请受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 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应工种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复核申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并完成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复核通过,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因违法违章行为资格证书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不予延期。

年龄超过60周岁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未按规定每年进行1次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的,不予延期。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延期复核申请表、3个月内的体检合格报告、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或者证书。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范围内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其资格证书载明的工种从事相应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其承揽的房屋市政工程中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应当招用取得相应工种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应当穿戴醒目实习标志,并由从事相应工种6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指导,不得独立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并详细记录实习作业情况。实习作业记录由相关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以及有关应急预案;

(二)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岗位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施工前,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详细说明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五)制止和纠正相关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在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电梯井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作业环境等情况合理安排作业内容和时段;

(八)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连续作业不得超过4小时且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九)建立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档案,记录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加强心理疏导。

年龄超过60周岁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每年体检1次,并将体检报告提交考核发证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应工种的操作规则,不得实施妨碍施工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则进行作业。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权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格证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放资格证书;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资格证书;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资格证书;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格证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资格证书:

(一)未按期办理延期复核手续或者延期复核不合格;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从业行为,以及用人单位相关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归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数据共享要求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监管信息系统相关建设维护费用向同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行为涉及的违法违章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不适宜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健康信息等录入信息档案。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违章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与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反相应工种操作规则作业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作相应记分。分数跨省累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学习相关安全生产课程进行相应减分。

操作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使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考核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考核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实习操作、未建立实习管理制度,或者安排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内独立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内擅自独立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应工种操作规则进行作业的,或者作业前拒绝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同时废止。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推荐文章
2026年贵州住建领域开启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面向全省九大持证在岗岗位人员,要求持证人员逐年完成对应学时,全程线上学习,全年滚动开班随报随学。完成培训学时达标后会完成官方登记,可用于证书年审等,目前全年开放报名,可咨询贵州一点通教育办理。
报考指南
2026/07/20
清镇职教城打造低空经济人才培育高地本报讯(记者 文丹)近日,清镇职教城举办以“合规护航低空・安全助力腾飞”为主题的空域合规及安全运行专题培训。这是清镇职教城产教融合发展联盟成立后举办的首场低空经济专项活动,通过整合政企校多方资源,夯实低空产业安全发展基础,常态化开展技能人才培育,助力贵阳贵安低空经济产业提质发展。据了解,当前,贵阳贵安低空产业加速扩容,市场对无人机运维、低空调度、航测建模等复...
新闻动态
2026/07/18
数智融合 黔台共赢黔台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产业对接会举办本报讯(记者 李雪雪)7月14日,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贵州省台办联合主办的黔台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产业对接会在贵阳举办。作为2026年贵州·台湾经贸交流合作恳谈会的重要专项活动之一,本次对接会以“数智融合·黔台共赢”为主题,旨在搭建两岸数字产业交流合作平台,携手探索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新路径。来自台湾电子信息、AI产业界的30余位企业家代表,...
新闻动态
2026/07/18
“三支一扶”计划启动!每年招募3.64万高校毕业生2026-07-17 20:53:10 来源: 现代教育报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林草局、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第五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决定于2026年至2030年,每年招募3.64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服务期2年,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
新闻动态
2026/07/18
2026年全国残疾人举重锦标赛在京举行来源:中国日报 2026-07-17 19:42中国日报7月17日电(记者 魏晓昊)2026年7月17日,全国残疾人举重锦标赛在北京开赛。本次赛事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奥委会主办,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承办。本次锦标赛是2025年全国残运会后国内首次残疾人举重单项赛事,共有来自14个代表队69名运动员参赛,正值备战2026年名古屋亚残运会的关键阶...
新闻动态
2026/07/18
习近平出席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来源:央视网 2026-07-17 19:54点击图片 观看视频7月17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上海世界会客厅出席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7月17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上海世界会客厅出席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
新闻动态
2026/07/18
四川省关于做好2026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省属培训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26/02/03 信息来源: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9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
新闻动态
2026/07/18
黔东南州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市更新专题培训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黔东南州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市更新工作水平。8月19日,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精心组织下,厅勘察设计处携专家到我州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市更新专题培训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相关负责同志、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会议,黔东南州住...
新闻动态
2026/07/18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贵阳市建筑业新质生产力专题培训来源: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6-07-15 10:05 浏览次数:25次 字体:[小中大]7月13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贵阳市建筑业新质生产力专题培训班”在贵州大学开班,本次培训共5天,贵州大学省部共建公共大数据国家实验室副主任陈玉玲,市建筑管理处党总支书记、处长何建飞参加开班仪...
新闻动态
2026/07/18
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培训班在贵州举办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交流各地经验做法,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7月8日至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举办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培训班。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司长牛璋彬、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级巡视员陈维明参加并讲话,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杨承进致辞,全国市长...
新闻动态
2026/07/18
2026年贵州机械员考试时间|报考指南及全年培训考试计划摘要:2026年贵州建筑施工现场设备安全管控持续升级,机械员作为建筑八大员必备岗位,主要负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验收、运维检查、安全管控、台账登记等核心工作,是项目合规施工、迎检备案、企业年审的刚需岗位。贵州机械员考试全年滚动开考、随报随学,采用线上线下结合培训模式,证书国网备案可查、全国通用。本文结合贵州省住建厅最新官方政策,详解2026...
考培计划
2026/07/18
2026年贵州质量员考试时间|报考指南及全年培训考试计划摘要:2026年贵州建筑工程质量管控全面升级,质量员作为建筑八大员核心质检岗位,是施工现场质量验收、巡检把控、合规备案的必备持证岗位。贵州质量员考试全年每月滚动开考、随报随学,主打真题练习高效备考,培训周期短、取证速度快,证书国网可查、全国通用。本文依据住建部及贵州本地官方政策,详解2026年贵州质量员培训考试规定、报考条件、考试安排及...
新闻动态
2026/07/18
2026年贵州施工员考试时间|报考指南及全年培训考试计划摘要:2026年贵州建筑工程施工监管愈发严格,施工员作为建筑八大员核心一线岗位,是施工现场必备持证岗位,负责工程进度、质量管控、现场统筹等关键工作。贵州施工员考试全年每月滚动开考、随报随学,依托真题练习备考模式,培训短、取证快,证书国网可查、全国通用。本文依据住建部及贵州本地官方政策,详解2026年贵州施工员培训考试规定、报考条件、考试...
行业资讯
2026/07/18
2026年贵州劳务员考试时间|报考指南及全年培训考试计划摘要:2026年贵州建筑劳务规范化管理全面升级,劳务员作为建筑八大员必备岗位,是施工现场劳务管控、薪资备案、用工合规核查的核心岗位。贵州劳务员考试全年每月滚动开考、随报随学,采用线上线下结合培训模式,证书国网可查、全国通用。本文依据住建部及贵州本地最新政策,详解2026年贵州劳务员培训考试规定、报考条件、考试安排及取证用途。2026年贵...
新闻动态
2026/07/18
2026年贵州标准员考试时间|报考指南及全年培训考试计划 摘要:2026年贵州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控持续升级,标准员作为建筑八大员核心刚需岗位,是工程质量规范管控、项目合规验收的关键岗位。贵州标准员考试全年每月滚动开考、随报随学,依托正规培训体系,证书国网可查、全国通用。本文结合住建部及贵州本地行业政策,详解2026年贵州标准员报考条件、考试时间、培训模式及证书用途,助力贵州建筑从业者合规取...
地州动态
2026/07/17
2026年贵州材料员考试时间|报考指南及全年培训考试计划摘要:2026年贵州建筑行业岗位持证监管全面落地,材料员作为建筑八大员核心岗位,是施工现场必备持证岗位。贵州材料员考试全年每月滚动开考、随报随学,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模式,证书国网可查、全国通用。本文依据住建部最新规范,详解2026年贵州材料员培训考试政策、报考条件、考试安排及取证用途。2026年贵州房建、市政、公路、水利工程项目持续...
考培计划
2026/07/17
2026年贵州资料员考试时间|报考指南及全年培训考试计划摘要:2026年贵州建筑行业持证上岗监管严格,资料员作为施工现场核心技术岗位,必须持证合规上岗。贵州资料员考试全年每月开考、随报随学,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模式,证书国网可查、全国通用。本文结合住建部最新政策,详解2026年贵州资料员培训考试规定、报考条件、考试安排及取证用途。2026年贵州房建、市政、公路、水利基建项目持续增量,住建领...
行业资讯
2026/07/17
2026年贵州物业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报考指南及考试计划摘要:2026年贵州物业年审、招投标监管持续收紧,物业项目经理证是贵州物业企业招投标加分、项目备案、合规年审的核心资质,也是物业管理人员定岗晋升的必备证书。本文为大家梳理2026年贵州物业项目经理证报考条件、考试计划、报名流程及取证用途,适合贵州物业从业者及本地企业参考报考。2026年贵州物业行业全面规范化管理,贵阳、遵义、毕节、黔南等全省...
考培计划
2026/07/17
2026年贵州物业企业经理岗位证书报考指南及考试计划摘要:2026年贵州物业行业持证上岗监管持续收紧,物业企业经理岗位证书成为贵州物业新人入行、在岗员工升职加薪、企业人员配齐的基础刚需资质。本文为大家带来2026年贵州物业企业经理证最新报考指南、全年考试计划、报考条件、报名流程、考试安排、取证用途全覆盖解读,帮助贵州贵阳、遵义、毕节、黔南、安顺等全省物业从业者合规报考、顺利拿证。2026年,...
考培计划
2026/07/17
2026年贵州省物业管理岗位证书报名资料+报考条件详解为帮助贵州全省物业考生精准了解2026年物业管理岗位证书报考条件、报名所需资料,规避报名报错、资料不合格、审核不通过等问题,结合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报考规定及贵州省物业行业报考要求,现整理发布最新官方报考条件与全套报名资料明细。本次证书包含物业管理员、物业企业经理、物业项目经理三大岗位,全国通用、官网可查、终身无需年审,全程线上学习、线上考试...
报考指南
2026/07/16
1  /  7
预约报名——>(资料上传)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