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员与造价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文件精神,提高公路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做好公路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路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为公路工程现场施工员和造价员,对其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公路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制定考核标准,编写培训教材,管理培训师资,颁发岗位证书等工作。
第四条 公路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在全国设立若干培训机构,经协会认定后向社会发布,培训工作按照就近原则组织。
有组织能力的大型企业可另行安排。
第五条 施工员培训教材包括《公路工程识图》、《公路工程施工技术》、《公路工程施工组织管理》。造价员培训教材包括《工程识图》、《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公路工程施工概预算与造价控制》。
第六条 培训教师由培训机构和施工企业推荐,经协会审核后颁发证书。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七条 施工员和造价员申报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未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登录“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统一组织人员提出申请,选择培训机构,报名交费,培训机构审核通过后组织培训。
第九条 企业及人员申报信息包括: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所在省份、通信地址、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
(二)申报人员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申请类型(施工员/造价员)及身份证扫描件。
2.电子照片。申请人近期正面1寸蓝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3mm(宽)*29mm(高),800像素以上,JPEG格式)。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公路专业教学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10人。
第十一条 授课教师应符合(一)或(二)条件之一: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施工现场管理工作6年以上;
(二)从事公路行业培训或教学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三)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时组织培训考核,在培训考核过程中应对学员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形式,施工员和造价员各24学时。条件成熟时,适时开展网络教育。
第十四条 专业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或机考)方式,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60分及格。培训机构在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填报成绩,未及时填报,视为培训不合格,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培训机构负责。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发放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造价员)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造价员)岗位培训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5个月前向协会提交延期申请,申报程序同初次申领,经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证书延期3年。
第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申请人由所在企业提交补办申请,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证书注销的由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单位名称变更的,由调入企业提出申请,调出企业同意后调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培训教育质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
(一)违反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培训有关制度的。
(二)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学员投诉较多的。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的。
(四)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时内容设置、时间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教学水平不符合要求的。
(六)财务管理不严格,乱收费、变相摊派或设立小金库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不定期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为培训组织情况、专职授课教师资格情况、教学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条件人员培训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考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成绩,通报所在企业,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